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未依法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工伤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
2011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43号)第十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的规定,2020年3月18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根据《201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6731元,因此2020年度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731元/365天*35%=25.6元/天。相比于以前20元的标准确实有所提高,但25.6元/天的标准,还是远远低于很多人的预期。相信很多人并不知道工伤标准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期我们就来看下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本期目录索引一、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
M系A商场负责人,A商场于2017年6月6日注销。经L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L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限进行鉴定。L受伤后住院治疗32天,住院期间由其丈夫Q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M应支付L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200元(100元/天×32天)和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20元×32天)。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L之伤经鉴定为伤残拾级,A商场未为L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一审判决M支付L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20)鲁02民终1412号】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原审根据A公司未为L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事实,并结合L住院花费情况及工伤治疗期间伙食需要在经依法裁量确认其伙食补助费标准宜为100元/天的基础上,判决A公司支付L医疗费118271.68元(197119.47元×60%)、停工留薪期工资51096元(6387元/月×8个月)、护理费12100元(100元/天×121天)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2100元(100元/天×121天),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A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支付L医疗费及护理费且其仅应支付L停工留薪期工资28776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A公司上诉主张其为L垫付的医疗费65000元应予扣除,因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垫付款项的情形,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采纳,其可待有相关证据时持据另行主张权利。【(2020)鲁02民终1400号】
A公司应支付L2017年10月2日至11月14日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100元/天×44天)。认定工伤之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L应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因此,关于L的该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7年10月2日发生工伤,上诉人未在30天内提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伙食补助及护理费于法有据。上诉人主张上述伙食补助及护理费应由工作品保险基金支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68号】
其实这个问题是很明确、很清晰的,工伤职工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或未依法在30天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劳动者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其实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给其造成的损失,张律师认为损失额是明确的,如果不了解相关规定可以让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嘛,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