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程序衔接篇
上期推送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起诉、上诉的相关裁判规则,本期继续解析程序衔接的相关裁判要旨。
本期目录索引
一、经济补偿变赔偿金不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二、一审单位主张从工资中扣除垫付的个人承担费用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支持
三、一审阶段不提供样本导致鉴定退案,二审再提不支持
四、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后出裁决前死亡如何处理
五、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以经营者作为案件当事人
六、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可作为企业法人参加诉讼
一、经济补偿变赔偿金不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A公司称L变更诉讼请求未经仲裁程序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故本案L增加诉讼请求不违反仲裁前置程序。【(2020)鲁02民终3862号】
二、一审单位主张从工资中扣除垫付的个人承担费用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支持
A公司要求从欠发L的工资中扣除其为与L垫付的个人应交保险费用,L不同意在本案中折抵,因A公司该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审理程序,A公司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9)鲁02民终9615号】
三、一审阶段不提供样本导致鉴定退案,二审再提不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仲裁阶段已经鉴定系L本人所签。因L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该合同上L的签字进行重新鉴定,但L未能按照鉴定所的要求提供2018年3月份以前的笔迹样本,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予以退案。故对L在二审中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2020)鲁02民终1414号】
四、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后出裁决前死亡如何处理
在本案仲裁及诉讼过程中,L于2019年4月12日死亡,一审法院查明其继承人为L1(L之妻)、L2(L之女)、L3(L之母),L权利由上述继承人依法继承。
关于A公司主张一审法院直接将继承人列为诉讼当事人不当及未查明继承人是否穷尽问题。经查,L在涉案仲裁裁决作出前死亡,涉案仲裁裁决因A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中,L1、L2、L3明确表示认可该仲裁裁决结果没有影响其诉权,故一审法院直接通知并将L1、L2、L3列为本案当事人,程序并无不当,A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还有其他应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故A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2019)鲁02民终10887号】
五、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以经营者作为案件当事人
A公司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为M,A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注销,根据前述规定,M依法应以个人财产对L承担民事责任。【(2019)鲁02民终11143号】
六、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可作为企业法人参加诉讼
被告A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其作为企业法人参加诉讼,确认原告L与被告A公司自1995年8月21日至1999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鲁0212民初5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