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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改判规则(上)

法律人2023-09-06 19:04:270

上期已经解析完毕劳动关系的改判规则章节,本期开始解析程序篇的改判规则,程序篇包含受理范围、审理范围、主体、管辖、送达、未起诉、起诉期限、遗漏放弃请求等部分。

案件受理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立案后案件进入一审诉讼程序的关键步骤,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无法进入庭审程序,那么哪些常见的案件类型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呢,本期就开始解析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改判规则,本期推送的是以下目录中的前两部分。

本期目录索引

一、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二、职工记错开庭时间按撤诉处理,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法院应予受理

三、尽管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可参照事业编制处理,要求返还离职违约金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四、船员在岸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

五、不受理单位要求赔偿拒不交接工作的损失

六、收取解除聘用合同违约金产生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

一、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属于确认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典型的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除此之外,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例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此时确认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均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

A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无异议,在与L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虽未与L续签合同,但仍通知L上班。A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单方解除了与L的劳动关系,说明L与A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以L个人申请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且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系违法解除,其应依法支付L赔偿金17568.35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L与A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A公司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违法。三、A公司支付L赔偿金17568.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L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L在一审中要求法院确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其该项主张为对事实的认定,而不能单独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处理。最终认定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将事实认定问题作为一项请求进行处理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2020)鲁02民终5340号】

二、职工记错开庭时间按撤诉处理,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以上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再次仲裁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该受理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会议纪要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2020年度青岛市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审法院在说理中几乎是原文摘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内容,驳回了劳动者的起诉,但二审法院改判了,认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撤销了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目前还未看到新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L在仲裁程序中确属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其起诉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故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对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723号决定书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予受理。【(2020)鲁02民终9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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