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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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前段时间一篇《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赔了公司2.9万元》的文章上了热搜,职工写了带有“望批准”的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并未作出批准的意思表示,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职工不到岗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多专业人士认为原审判决是追毛求疵,作为普通人怎么可能区分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间的区别。张律师并不认可这种观点,其实早在2017年7月3日,张律师就曾在以前的微信公号上发了一篇“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文章,解析两者之间的区别。
为确保观点的可参考性,我们阅读了大量案例。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本期开始推送“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专题,本期是第一期属于概述类,后续将推送辞职申请看内容、单位承诺方式的体现、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认定、真实意思表示及推翻、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及其他相关内容。
本期目录索引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无理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五、“申请”与“通知”的区别
(一)申请
(二)通知
六、实践中的案例
七、结论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对于劳动者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无理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被迫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款其实至少包含两个程序,第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经过协商,对方同意提出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对本期要研究的问题而言,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双方即达成了协商一致解除的合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无理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要注意,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其次通知形式: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最后本条款明确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与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无理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其次,实践中一般要求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也不能得到支持。
五、“申请”与“通知”的区别
在汉语言中,申请与通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一个强调协商一个强调告知。
(一)申请
申请是请求的意思,实践中常见的“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等都含有请求、协商之意,最终是否离职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劳动者经常在文末有“望批准”的表述,很难理解为纯粹的“通知”。
参考《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辞职申请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最终结果取决于单位是否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是否作出承诺,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并作出承诺则达到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申请可以依法撤回或撤销。
(二)通知
通知就是告知的意思,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通知是指劳动者已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进而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方便用人单位重新安排人员接替辞职者的工作,限制劳动者“说走就走”。
劳动者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权在法学理论中属于形成权,本文所讨论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形成权是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因此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但不得撤销。
六、实践中的案例
本部分为新增内容,只是为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验证前面论述内容的可靠性。其实实践中存在大量类似案例。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黔南民终字第30号案件中认为,本案上诉人L因“私人理由”向被上诉人申请辞职,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07民终1625号案件中认为,L以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A公司经审批核准后于2015年7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L,L亦表示已收到上述电子邮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至2015年7月13日终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渝04民终68号案件中认为,L于2015年4月12日向A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其内容为“因家庭经济条件压力大,3个小孩上学原因,本人辞职离开A,望领导研究批准”。当日,A公司即签署意见,同意其辞职申请。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劳动者L向A公司提出,并与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黔南民终字第439号案件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被上诉人于2012年1月18日向上诉人提出辞职报告书,于2012年3月1日提出辞职申请,经上诉人请示上级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亦于2012年3月19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此,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渝02民终833号案件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L于2017年8月25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被告提交辞职申请书。同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由此可见,L系主动辞职,被告同意其辞职申请,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1民终4213号案件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A公司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L已经于2019年8月27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A公司2019年8月28日向L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公司已于2019年8月27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综上,L与A公司应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不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七、结论
辞职申请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的希望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愿表示,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对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若用人单位不同意,则不能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但不得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权利,行使这种权利不需要经过要约承诺,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