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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五』

法律人2023-09-07 08:5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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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本期是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题的最后一期,涉及内容较多,也有很多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所涉问题较杂,具体详见正文。

本期目录索引

一、三十六条与三十七条的区别

二、辞职权是形成权,一经作出不得随意撤销,与单位是否同意、是否办理交接手续无关

三、辞去职务不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四、辞职获批后再次提出解除无效

五、单位内部离职程序有效

六、委托他人辞职有效

七、要求单位辞退,单位回复不付补偿,如何认定

一、三十六条与三十七条的区别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川01民终9912号案件中认为,L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6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重要点在于是否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协商解除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而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即发生效力,不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因此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但不得撤销。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L2019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A公司,2019年7月2日L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一审判决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中的要约承诺混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A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黑民申1551号案件中认为,关于A中心与L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合法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适用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都是对劳动者提出辞职时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L的辞职申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L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后,A中心同意L的辞职申请,双方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三十日时限的限制;如果A中心不同意L的辞职申请,在L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后三十日,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而解除。据此,A中心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基于L的辞职申请后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合法有效,L主张撤销A中心向L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请求法院判令双方A中心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辞职权是形成权,一经作出不得随意撤销,与单位是否同意、是否办理交接手续无关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鲁09民终290号案件中认为,L在辞职信中对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续作出了继续在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实质上是将选择权赋予了作为用人单位的A公司,而A公司选择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L作为劳动者,其辞职权系形成权,一经单方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后,用人单位何时同意、双方是否办理交接均与辞职权无涉,劳动者的事后反悔行为亦不能影响辞职权的生效。A公司根据L在辞职信中赋予的选择权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L现又反悔的行为既未征得A公司的同意,也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因此,A公司与L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审判决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三、辞去职务不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渝02民终945号案件中认为,被上诉人2016223日的《辞职申请》系辞去总经理职务,并未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况且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当时已同意被上诉人的请求。2016年5月12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其权利义务。

四、辞职获批后再次提出解除无效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川11民终312号案件中认为,L于2017年7月20日主动向A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表及离职审批表,该两份表上离职原因一栏均写明系“个人原因”,且A公司的生产处、修理厂、技术安全部、财务处等部门的领导及总经理在离职审批表上签字同意L离职。该事实表明L系以个人原因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A公司同意。劳动合同解除后,L又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岗位是冒险作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1517.12元,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L单方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并非系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五、单位内部离职程序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内01民终2627号案件中认为,A公司是否应给付L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企业补助金。LA公司提交过两次辞职申请,第一次辞职系根据A公司印发的《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人员退出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申请,根据该规定,L提交辞职申请后,A公司需经党组讨论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如果同意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依据该规定给付L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金,L并未履行完上述审批程序,在未经A公司党组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二次提交辞职申请,并表明因个人原因辞职。A公司依据L第二次提交的辞职申请出具《劳动关系证明书》,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L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L第二次提交的辞职申请。L称其第二次提交辞职申请是迫于无奈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L作为成年人,在书写第二次辞职申请时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L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L第二次提交的辞职申请,而非其第一次提交的辞职申请。故A公司无需依据《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人员退出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付L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金。L系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并经A公司批准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支付L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金并无不当。

六、委托他人辞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在(2018)内0402民初4402号案件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通过视频委托其亲属L1办理离职手续,并委托L1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均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可以认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A公司依原告申请,同意其辞职请求,视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

七、要求单位辞退,单位回复不付补偿,如何认定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2015)太民初字第00728号案件中认为,针对邮件,本院作如下分析:1、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通过日文电子邮件向被告提出“希望被公司解雇”的要求,被告将此句翻译为“申请公司将我解雇”,虽然双方的翻译在文字上稍有不同,但本意并无差别,即原告在该封邮件中向被告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要求被告作为解除的主动方。2、对于上述邮件,被告于次日通过总经理助理M予以回复,表达了被告无力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的意思,并提供原告两种选择方案:一种是改变“希望被公司解雇”的想法,继续工作;一种是自动离职放弃经济补偿金,但同时也明确了如果是本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需要像另一员工X一样办理“自动离职”(辞职)手续。3、针对被告的上述回复,原告并未在被告提供的方案中选择,而是在当天即进一步向被告解释22日邮件的意思,即原告系根据被告副总经理N的指示,由原告提出被解雇要求,但可以商讨赔偿金的金额。4、被告在30日的邮件中作出了“L离职申请的受理”的回复,将原告22日的邮件认定为原告的辞职申请,对此予以受理并批准,同时确定了原告的离职日期

从原告所发的两封邮件看,原告虽然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并未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愿意由其本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被告向其明确可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也未按被告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办理辞职手续。因此,被告在30日的邮件中将原告22日邮件内容认定为系原告主动提出辞职,并不妥当。

而原告之所以在22日的邮件中提出“希望被公司解雇”的要求,从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电话录音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发送邮件之间,被告的副总经理N代表被告已与原告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多次磋商,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并无异议,只是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在此次通话中双方仍然有意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再次进行协商。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确非无故提出“被解雇”的要求,而被告也确实按原告的意愿最终由其提出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122日解除。虽然双方未能对合同解除后的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但并不影响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告据此主张赔偿金于法无据,但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享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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