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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合同被你偷走了

法律人2023-09-18 05:32:470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用人单位保管,一份由劳动者留存,如果两份合同都被用人单位拿走,或者两份都在劳动者手上,没有劳动合同的一方就会显得很被动。即将分享的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就像是个谜,究竟存不存,都无从知晓。

2011年6月30日,谭小姐入职某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管理员工档案,月工资4000元,后于同年的8月30日离职。谭小姐说公司没和她签过劳动合同,离职是因为公司无故辞退,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跟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半年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于是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谭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以及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元。

公司不服,告到了法院。按照公司的说法,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并且谭小姐是自己辞职的,她离职的时候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把公司留存的那份劳动合同也带走了。

这下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不是上帝,那么,该怎么办呢?关键是要看证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用录用通知和相关书面文件等证明劳动关系。谭小姐是做人事工作的,自然清楚这一点,她提交了《员工录用审批表》和《公司物品申请表》,《员工录用审批表》上写明了谭小姐的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工作内容、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且有公司总经理的亲笔签字,足以证明该公司聘用谭小姐的事实。公司则提供了谭小姐的辞职邮件和谭小姐的《工作职责》书面文件,辞职邮件所称的辞职理由是不认同公司的文化,《工作职责》表明谭小姐负责管理员工档案,上面有谭小姐的签名。

谭小姐认为,即便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自己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擅自拿走劳动合同也只是一种假设而已。辞职邮件呢,确实是从自己的工作邮箱发出,但是公司网管掌握着自己的密码,该辞职邮件不能采信。

看来这局势对公司一方非常不利,那么,这场官司公司是不是输定了呢?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剧情发生了180度大反转,谭小姐没想到的是,自己提供的材料竟然变成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最终输了官司。

谭小姐说公司掌握着自己的密码,但是拿不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相反,谭小姐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当对自己的邮箱密码负有安全保密义务,根据常理,她的密码别人应该不知道,而且,谭小姐提供的《公司物品申请表》中也注明了要求谭小姐更改邮箱初始密码,因此,法院认定谭小姐就是自己辞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此外,公司虽然没法证明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谭小姐提供的这份《员工录用审批表》内容十分详细,工作内容、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等都有了,这简直就是一份劳动合同,只不过文件名字不叫劳动合同而已。《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是为了督促劳动合同的订立,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法院认为,这份《员工录用审批表》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实现了劳动合同的功能,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判决公司不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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