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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对象 不好意思 合同无效

法律人2023-09-20 11:26:370

临近春节,小李在网上发了一个“租女友”的帖子,春节不回家的小张与小李一拍即合,两人约定“租期”5天,酬金为每天800元,往返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男方承担。签订“合同”后,小李付了2000元定金,但在临出发前夕,小张突然通知小李自己去不了,小李要求小张双倍返还定金,而小张声称为准备和小李回家买了礼品等,只同意退还1000元。对于他们之间的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规定:

法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读: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租女友回家过年”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合称为公序良俗。常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包括:断绝亲子关系合同、给予“小三”的赠与合同、赌博合同、包含人身搜查的合同、禁止怀孕或结婚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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