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我是不是可以拒绝?
问题一:企业以开会等理由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自愿加班”工作,员工有权拒绝吗?
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今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加班在一些行业已成为“家常便饭”,每天能够准时下班成为很多人的奢望。有些职工加班是为了更好完成自己的工作,为了自己更好发展而自愿加班。有些职工则是不得已而为之。
用人单位可以强迫职工加班吗?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不得强迫职工加班。
如果职工进行加班,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问题二:职工未经批准加班,加班后能否申请加班费或调休?
答: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一些职工下班后并不回家,而是留在单位中从事私人事务。从考勤记录中的确显示他每天在单位的时间超过8小时。然后这些职工会根据考勤记录主张加班费。如果这种情况下支持职工的主张,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
因此,如今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职工的加班必须得到上级审批,否则职工自己留在单位不属于加班。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避免我们前述的情况。
职工是否存在加班情形除了要考虑超时的因素,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在从事工作内容。只有两者均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加班。
问题三:职工向企业主张加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
答:劳动争议中存在很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职工主张加班费的争议的举证责任究竟在职工方还是用人单位方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有的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在职工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职工主张自己存在加班情形,就需要对此进行举证。有的观点则认为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方。当职工提出本人存在加班情形时,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并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则就需要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材料。当然,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上述材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