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使用真人表情包是否侵权?
日前发布的《中国青年网民网络行为报告(2016—2017)》显示: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已是青年网民们必不可少的输入习惯。使用次数最多的表情,总计高达75亿多次;女性青年每人平均每天使用表情次数为2.84次,而男性为0.74次。
现在除了QQ、微信上的固定表情之外,还有许多真人表情包,如“尔康”周杰、“洪荒之力”傅园慧以及葛优躺等。有的网民甚至调侃道:许多明星在影视剧上已经不多见了,可在聊天中却“大宝天天见”。
那么,使用名人、明星形象的表情包,以及将朋友的图片制作成表情包发布是否侵权呢?
当你在发葛优躺、傅洪荒时,也许已侵权了
部分“被表情包”的名人选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如葛优,曾对重庆某公司滥用自己肖像的行为提起诉讼,起因是该公司在其网站中制作发布了《非诚勿扰3》的动态表情、漫画图片及表情包下载;演员霍建华因多家自媒体平台因使用《花千骨》的剧照而收发出了侵权索赔律师函。此类诉讼,大多是将表情包或图片用于商业用途所引发的;还有多个普通人因为自己的肖像被朋友在群聊时‘玩坏’了,而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的案例。
同时,不少“被表情包”过的名人则持宽容态度。如黎明就觉得他“贡献”的表情包很可爱,表示“有些网友把影视剧里出现的剧情、表情二次创作出来变成新的东西,其实是一种学习,这也不叫抄袭,只要不是用来卖钱,其实没多大问题”。那么到底有没有问题呢?
用表情包有可能 “ 吃官司 ”
《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等。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真人表情包不能随心所欲地乱用,否则,将会面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触犯法律规定的风险。
首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也同时将表情包涵盖在内。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只要是与特定人物形象形成对应关系的图片、剧照、漫画、卡通形象等,都涉及肖像权。肖像权具有人身属性,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其次,可能侵犯他人的影视作品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了法定的12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之外,使用影视作品的剧照加工成真人表情包,应当获得肖像权人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最后,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真人表情包以他人的人物形象为原型,如果配以恶意的文字或扭曲原人物形象,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就属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怎样使用真人表情包才“ 安全 ”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合法使用真人表情包,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获得肖像权人许可。肖像权人的许可,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是指肖像权人口头或以书面形式公开表明许可。默示是指肖像权人虽然没有明示,但通过推定可知其默许他人使用其人物形象。例如,在微信、微博中频繁出现某明星的真人表情包,并没有遭到该明星的反对或起诉,视为肖像权人默许不特定网络主体使用其人物形象。
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一般社交软件中使用的真人表情包,都是用于私人聊天、个人欣赏等用途,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情形下,使用真人表情包,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构成侵权。
三是不能丑化他人人格。在社交软件中使用真人表情包,大多数情形是为了增强娱乐性,但是不能以丑化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形象作为代价,真人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应当以尊重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