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冒领养老金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武进区企业退休职工刘甲于2011年8月18日死亡,但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而是一直冒领其养老金及医疗门诊费。直至2013年3月底其家属到武进社保中心支付一科要求结付丧葬抚恤费,至此武进社保中心才发现该退休职工早已死亡。中心于2013年4月起停止发放刘甲养老医疗退休待遇。
发现该情况后,武进社保中心领导非常重视,指示稽核科做好返还冒领社保金催缴工作。与刘甲家属联系上后,对整个情况取得进一步了解。刘甲之孙刘乙证实,刘甲死亡后一直由其两个儿子的家属交叉领取养老金和医疗门诊费,领取后两家平分。
稽核科不懈努力,通过电话反复催缴,刘乙于2013年5月15日和5月20日分两次向武进社保中心退回相应不当得利,刘乙认为其不当得利已退回,其余部分应向刘甲另一位儿子刘丙及其家属催缴。因刘丙身体残疾无法沟通,武进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与刘丙家属沟通联系,但当事人始终不愿意退回不当得利,2013年6月25日,稽核科向武进区公安局南夏墅派出所报案,请求协助调查。2013年8月1日,稽核科工作人员与鸣凰派出所民警一起驱车前往靖江市刘丙家,告知其行为已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必须要及时纠正。当时,刘丙一家承诺最迟9月底前退还冒领的社保待遇。但时间到了12月底还是不肯前来还款,甚至电话都不再接听。
2014年1月9日,稽核科两位同志会同南夏墅镇派出所三位民警,一行5人再次赶赴靖江耐心说教,给他们讲明冒领行为的严重性和经办机构追缴的严肃性。最终当事人在工作人员等待了五小时之后,同意抵扣丧葬费后退还相应钱款。稽核人员利用网络进行了现场办公,打印表格让其签名加按手印。这是武进区人社局与公安配合成功追缴的一起有代表性异地冒领养老金案例。
法治点评
该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该条款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将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市民碰到了此案中发生的情况,应该及时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待遇的停发手续。避免因冒领社保待遇而触犯国家法律。
社保部门也要加强和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的相关办法,发现骗保情况及时追缴,涉及金额较大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一定能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