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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儿子抵押父亲汽车 无效

法律人2023-09-28 09:38:470

儿子为朋友借款作担保,擅自将父亲买的小车抵押,父亲欲取回车辆遭拒。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返还陈某车辆。

2016年9月14日,原告陈某购买了一辆雪佛兰小型汽车,其后一直借给儿子陈某某使用。10月30日,陈某某为朋友周某向被告黄某借款作担保,擅自将该轿车抵押,未办理抵押手续。自10月30日起,被告黄某控制该轿车。原告陈某多次向被告黄某索要车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其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才有权在自己的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原告陈某的儿子陈某某未经车主即原告同意无权将涉案轿车抵押,而且被告黄某扣留车辆的抵押方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陈某所有的汽车。

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债务人对抵押物有权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与血缘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是儿子,如需用父亲的财产作抵押,也应征得父亲的同意。对于债权人,除非善意即不知情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儿子是车主,或儿子有权处分的授权,否则无权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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