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选举时,部分委员候选人选票达标,部分不达标时,该如何处理?
这是一个问题。解决的钥匙,在《业委会选举办法》或是《议事规则》中。有很多小区,在业委会委员选举时,要从已有的候选人中,选出正式的委员。满足当选委员的必要条件有两个:1、参与业主大会表决人数,需要占小区总人数和总建筑面积的双三分之二。参与人数不达标,则业主大会所有表决议题都不能通过。2、候选人得票,需要需要占已经投票人数(小区总人数和总建筑面积的双三分之二)的一半以上。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委员选举采取的不是等额选举模式,而是差额选举模式,候选人要比正式确定的委员名额至少要多40%。为执行这个规定,因各个小区推举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超额比例有多有少。无形之中,这就会分散很多候选人的选票,极有可能出现有部分委员候选人,选票达不到委员当选要求,进而导致大会不能选出足额业委会委员。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形,需要在业委会选举时,筹备组在起草《业委会选举办法》或是《议事规则》中,考虑到这种可能出现的情形,并提出解决方案。比如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人数少于委员设定人数但超过半数,且《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通过的,业主委员会选举视为有效,缺额人数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通过补选产生。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当选委员和原筹备组成员组成补选委员会,组织补选缺额委员。”(虽有点麻烦,不得不如此)同时,小区业委会发起人或组织者,在业主大会设置候选人时,尽量按照40%差额配置人员,尽量不超过这个标准,以免分散选票;在组织业主投票时,要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提高业主的投票率,提醒业主投票勾选选候选人时,务必要勾足(设置委员七人,投票时勾足七人,不要少勾选委员)。公众号运营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擅长:小区业委会选举、物业管理法律纠纷处理、
业委会/物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