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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情况“入编”两家单位 “双重劳动关系” 法院怎么判?

法律人2023-06-01 08:31:381

“双重劳动关系”

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

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

近期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在没有与前任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

又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领取两份工资

这样的行为法律允许吗?

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11年

梁某通过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进入某科学院工作,成为科学院引进的在职在编科研人员,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了相应的聘用期限。

2016年

梁某主动到某师范大学应聘,被师范大学录用并且办理了入编手续,梁某未将入编情况告知科学院。

2017年

科学院与梁某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梁某在科学院工作服务期间,须为科学院完成包括申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在核心学报发表科研论文等科研任务,梁某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否则应向科学院交纳10万元违约金。在完成以上科研任务后,可以提出辞职和调出。”

2020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梁某存在两地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违规情况发函至科学院,梁某向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申请未获批准。

2021年

梁某与科学院就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问题申请仲裁,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科学院与梁某建立了人事关系,梁某在职期间又应聘到师范大学工作,分别领取两份工资,建立两个不同的劳动人事关系,并且向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与科学院之间《人才培养协议》“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的约定,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梁某应当按《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退还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梁某支付科学院违约金10万元,赔偿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37万元,合计47万元。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才培养,树德为先,梁某作为一名高层次人才,除自身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外,还应当以自己的言行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引领正确的价值导向。但梁某未能践行契约精神,未遵循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违背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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