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有的女人从温柔变成母老虎,有的婆姨天生就是母夜叉
2019年3月28日早上,河北南宫市前溹泸村的村民路老汉准备改造自家的旱厕,谁料挖着挖着突然挖出了一根骨头。紧接着骨头越挖越多,老路不禁心慌了起来,赶紧报警。经过警方和法医的努力,确认这些不是动物骨头,而是人骨,且死者为非正常死亡。此时,一桩隐藏了19年的命案逐渐浮出水面。#河北身边事#
时间回到2000年,前溹泸村村民路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女子赵某,未有太多了解就闪婚了。路某为人老实,而妻子赵某则属于典型的强势女。赵某不仅对路某经常口无遮拦,还将公婆扫地出门。为了儿子的幸福,两位老人默默搬回了老房子居住,且经常劝儿子赵某已经怀孕了,要多忍让。老人搬离一个多月后,再也没有看到过儿子,前往探望儿子,结果赵某告诉老人路某和其吵架后出外打工了,且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大家都信以为真,真相却是路某和赵某吵架时不慎将赵某推倒在地,赵某起身后拿起绳子活活勒死了丈夫路某。随后,趁着夜色将丈夫的尸体扔进了化粪池中……
对于赵某这样的夺命悍妻,法律如何评价?在生活中应如何应对?
一、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赵某为了发泄私愤,用绳子将丈夫勒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那么,丈夫路某是否有过错呢?赵某推了路某一把,赵某才起意杀死路某的,对于夫妻之间偶尔的争吵或者动手而言,赵某的过错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在正常情况下,此种行为不应导致有杀人的回击。赵某属于临时起意杀人,且事后为了毁尸灭迹将丈夫尸体抛入化粪池,可见其毫无悔改之意,主观恶性极大。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赵某故意杀人是否过了刑法的追诉期?
所谓追诉期,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赵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其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且从案发至被发现经过了19年,不满20年,所以没有经过追诉期。即使经过追诉期,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追诉的,其仍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走进刑法殿堂#
三、悍妻虐待公婆,应如何处理?
人常说,夫妻本是同命鸟,携子之手,与之偕老!这些都是对贤惠的妻子而言的,对于赵某这样的悍妻,暴戾之气已经充满了内心,说教这样的措施根本就无法奏效。对于儿媳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面对妻子屡屡施暴无可救药,路某可否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由此可见,即使赵某性格暴躁,无法忍受,但鉴于其在怀孕期间,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的。而且,即使路某能够举证赵某的累累恶行,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不会判决离婚的,除非出现了赵某可能危及到路某生命安全的情形。#家暴#
有人说应当以暴制暴,坚决打回去,打到她怕。有人说,打出来的媳妇揉出来的面,媳妇不打就不懂规矩。这样的做法是原始社会的思维,就是以牙还牙,同态复仇,同样会涉嫌违法。也有人说,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是悲哀的。还有人说,公公婆婆就不该搬走,住在自己儿子家有什么问题?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和老人住一起,小两口矛盾会比较多。
笔者以为,面对家庭不幸,以暴制暴当然是不可取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首先,结婚前对于对方的了解是很重要的,路某的悲剧原因之一就在于在父母催促下匆忙晚婚,从而导致覆水难收。其次,懦弱和忍让解决不了暴力的延续,甚至会让它变本加厉。最后,即使婚前失察,婚后如发现确实难以挽回的,可以提起离婚之诉。最可怜两位老人,苦苦守候儿子19年,到头来落得个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惨结局。夫妻恩爱,父慈子孝是对的,但忍让和懦弱换不来家庭幸福!#离婚#
对于这个问题,您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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