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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明确主债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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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明确主债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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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方表示“愿意提供无条件担保”
但未明确主债权种类
、金额等内容的能否构成担保要约?
裁判要旨:涉案函件的出具方仅表示“愿意为下属各家子公司在与贵行的业务中提供无条件担保”,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以及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等事项均没有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故难以认定该函件系其发出的要约,另一方的接受行为也难以认定为对该“要约”的承诺。
法律人
2023-05-20 0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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