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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所指的共同经营

  • 最高院:配偶从单方经营受益,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所指的共同经营

    作者:初明峰刘磊裁判概述: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案涉借款用于夫妻中负债一方所经营企业,在债权人举证夫妻中非负债一方从该生产经营中收益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夫妻中非负债一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情摘要:1、王小明出借案涉借款给淦垒,淦垒将该借得款项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的垒旺公司。
    法律人2023-05-20 0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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