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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给付货币义务与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确定

  • 以案说法:涉及给付货币义务与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确定

    程玲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原告甲系江苏A县人,被告乙为浙江省B县乙公司。2016年11月11日,甲前往乙公司,双方在乙公司签订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支付给乙公司培训费50万并参加乙公司的培训,乙保证甲通过某考试,否则全额退款。合同签订当日,甲支付给乙公司50万。2016年12月12日,甲得知其未通过考试,向乙公司主张退款未果。
    法律人法律知识2023-05-13 22: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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