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单位必须帮员工买五险一金,双方签任何协议都无效
前阵子我们在某平台上发布了一个“公司把五险一金换成现金给你,你愿不愿意”的话题,评论区不少小伙伴表示愿意,因为在他们眼里,现金比五险一金实用多了,毕竟到手的钱才是真的钱。
实践中,不少公司也会“顺应民心”,和员工约定不缴纳五险一金,将这笔钱折算成现金发放,然而《劳动法》却有着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硬性规定,同时《住房公积金条例》也对公积金进行了明确规定。
方先生是外地工,2018年的时候入职了深圳一家餐饮公司当服务员,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每个月4000的工资。
此外,人事部门还与方先生额外签订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内容大致为员工在职期间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而公司将以每月500的补贴形式支付,其中方先生在协议承诺自己将自行承担放弃社保的相关法律责任。
不久后,方先生在工作期间生了一场病,去医院看病时才发现没有社保的难处,全部医疗费用都需要自己出,这让本来工资不高的方先生更心疼,于是康复后回到公司的方先生,向领导提出要求,希望能够恢复正常的社保缴纳。
但公司认为入职的时候双方就已经签订了协议,每个月也对方先生进行现金补偿,便拒绝了方先生的请求。
协商不成的方先生只好向当地的社保局投诉。社保局审理后,认为公司和方先生签订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经双方协商后,方先生退还每个月500的社保补偿给到公司,公司将依法为方先生补社保。
公司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和其约定社保协议,看似是一个合法的流程,但是国家《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公司有再合规的流程,放到法律层面来说,都是违法的行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责任与义务。
当出现公司不缴纳社保的情况,我们可以像方先生一样,先与公司进行协商,毕竟协商的时间成本对于劳动者来说比较低,这样不会造成过多的精力损耗,真的协商不成了,再带着劳动合同,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社保局寻求帮助。
如果社保局开始着手调查,一旦发现公司没有办理社保登记,不依法帮职工缴纳社保的,就会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并不是没有人不管社保这一块,而是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主动站出来。
当然,如果你不想和公司多费口舌,那么可以先向公司进行社保催交,以电子邮件或者快递的形式发送,并保留好相应催缴的证据,如果公司收到催缴函后依然拒不缴纳的话,我们可以在一个月后以公司未缴纳社保未由发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送后,我们可以立马走人,不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义务。
公司将社保这算成现金进行发放,看似每个月到手的钱多了,其实并不然,公司只是将你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发给你,而公司需要承担的那一部分则省了下来。
这么一来,一旦我们在工作期间生病住院,或者出现工伤,去医院就诊的话也是要自掏腰包出医疗费的,辛辛苦苦工作最后连一点保障都没有,你还愿意要那一个月几百的社保折算费吗?
转自:法猫猫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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