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这样开发票是犯罪行为,要判刑并处罚金
法律人2023-08-29 07:32:190阅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起,被告人叶某为对外开具发票并从中牟利,先后通过“二哥”成立了福州某增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
上述公司成立后,叶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发票,并约定按开票金额的0.9%-1.5%收取手续费。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叶某通过其成立的公司共向5家公司开具了机打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共计560份,发票总金额为115944768.6元。
叶某按约定比例收取该5家公司的开票手续费。经税务局部门鉴定,其中548份系伪造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14261615.6元;其中12份系真实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683153元。
叶某开具了共560份福建省货物销售普通发票、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总金额是115944768.6元,共收取手续费约1391337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普通发票达560份,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15944768.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酌情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人叶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继续追缴叶某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大律说法:
虚开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
来源:粤西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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