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劳动法新规:这5种病假是无效的!违反者需承担责任!
作为一个劳动者,不仅拥有身体健康权,还拥有因病治疗和休息的权利,这也是基本的一些权力,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剥夺劳动者的这些合法权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有人因为贪玩或者旅游来请病假,因此会自己弄相关的证明的来作为自己的病假辅助材料,在这种情况下,病假是不合法的,不被法律所保护,且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哪些情况下的病假是不被认可的呢?
第一:病假证明来源不明
病假一般需员工提供其提供在医院诊断治疗记录、挂号证明、医药交费凭证等相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用以初步推测病情真伪。如果只有病假证明没有其他的材料,且没有当天医院的签章,是不被认可的。
二、医生违规或越权开具病假证明
作为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是需要符合医院相关规定并根据流程进行的,如果因为医院里“有关系”就随意开具假的证明,一经查实,那么对员工提出的病假请求是可以驳回的。
三、病假期间员工在外旅游
病假本就是因病休学,但如果在病假期间出去旅游,员工本人首先就违反了诚信的原则,如果公司要求员工根据相应的劳动法规进行赔偿,也是不为过的。【点击文末蓝色字体 “了解更多”,就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哦】
四、不提供病假证明的
健康权是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的权利,医院也会有一套完整的病假体系,如果员工因为生病而拒绝提供病假证明的,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惩罚。
五、病假证明有被涂改痕迹
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一般都是打印的证明,不存在涂改或者修改字的表现,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公司可以以此来判定病假证明无效。
休病假,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劳动者在享受因病休息、获得病假工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基本的诚信要求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当然,在病假期间,公司也不能私自终止劳动合同,而且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律师帮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