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三劳动篇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7年10月退休,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1月15日,张某与原公司签订了《退休返聘人员岗位协议书》,约定继续聘用张某从事相关工作。2018年5月22日,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于是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责任,而公司认为张某系退休人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适格的劳动者,不予赔偿。张某是否有权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可以要求以工伤进行索赔?
以案释法
劳动者自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开始向其支付养老保险金,保障其正常生活。所以,张某与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形不成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工作中出现人身损害情形不能确认为工伤,享受不了工伤待遇。张某虽然不能获得工伤认定,但其是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律师提示
退休后,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一般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作中受伤,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即直接到法院起诉单位要求人身伤害赔偿。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薪酬、劳动保护以及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等,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规定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