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之间打架起冲突,公司能否将其全部开除?——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三劳动篇
案情简介
某公司办公场所中,吴某和同事李某因制作宣传册的问题产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之后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了和吴某的劳动合同,并给吴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吴某认为自己不是冲突的发起者,不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开除自己是违法的,因此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因不服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吴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万余元。
以案释法
第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该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照片、员工手册签收回执等证据,均可证实吴某在入职时已知晓并学习了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因此,员工手册可作为本案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第二,关于公司是否应向吴某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吴某因工作原因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吴某主张其是自卫还击。根据现场监控视频,争执确由李某先动手。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虽规定“恐吓、暴力威胁或殴打、斗殴他人者”可以无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吴某并未主动实施暴力行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亦未对员工的打架程度进行细分,且该公司亦未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吴某存在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单凭该次的打架行为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欠妥,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律师提示
公司在未经充分调查,没有查明争执原因,没有分清争执双方责任与过错的情况下,简单认定吴某以语言及肢体攻击他人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明显处罚过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般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在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人员视为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辞退”,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规范员工的劳动纪律,维持良好的劳动秩序。但用人单位在实行严格管理的同时,亦应尽到管理职责,对公司内部发生的打斗事件应当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查,查明原因、经过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要分析员工的打架行为是否与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能够匹配,匹配时有无考虑行为的发生原因、发生地点等。如对涉事员工均采取一刀切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方式,将不利于企业内部劳资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