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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在孕期可以被辞退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三劳动篇

法律人2023-08-09 00:20:270

案情简介

韩某是某公司员工,已怀孕四个月。在此期间,韩某以怀孕身体不适为由请事假2周,但实际上却是出国度假。在此之后又多次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在韩某再次申请病假时,公司经调查,发现了她以病请假但实际却是出国游玩的事实,于是公司决定不批准韩某的病假申请,但之后的十日期间,韩某均未到公司上班。

公司以韩某违反其签字确认的请假制度和公司规章为由,提出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以案释法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韩某作为劳动者以虚假事由向公司请假,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不到岗工作,应属旷工,且旷工时间已达十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韩某应当承担旷工的法律后果。即使韩某在孕期,但公司解除与韩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可以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示

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是劳动用工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社会地位和生理特点等因素造成的特殊困难,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以下理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但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并未包括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即因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因此,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有严重违纪等行为,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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