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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车间看工友意外碾死而患精神病,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法行天下

法律人2023-05-19 12:23:390

本公众号编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最全劳动法总结,这一篇不容错过!


作者 | 丁球球(某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前法官)

2017年1月24日,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法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fxtxlqs)刊登了一篇文章车间碾死人女员工被吓成精神病,用人单位担责55%(点击可阅读)。文中谈到:

2012年6月14日,女员工章某所在的公司车间里发生意外事故,她亲眼目睹一辆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在车轮下,致工人当场死亡。为此,她受到严重惊吓,多次至医院治疗。

2014年6月至9月,船舶公司先后向章某发出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医疗期到期通知书、离职手续催办通知书。但章某未去办理离职手续;就相关争议,也未提起仲裁。

2014年9月23日,章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

该文重在描述案件,而案件属于侵权责任,并且其在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后,两年多后方申请工伤认定,故人社部门以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那么,抛开仲裁时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车间看到工友意外身亡而导致精神障碍,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该案说的是一种叫创伤后应激障碍( PTSD)的精神疾病,它是指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有资料表示,女性比男性更易发病。虽然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民事案件,但它很有可能引发关于是否能否认定工伤的讨论。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言“三工”之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满足的条件下,关键看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这是能否认定工伤的核心之核心。原因力的有无和大小取决于因果关系,也就是发生的损害结果到底和工作本身有无关联。关于原因力有无,个人认为原因力必然有,则为必然因果关系;原因力绝对无,则为无因果关系;原因力时有时无,则为偶然因果关系。关于原因力大小,个人认为其探讨的前提是几种“因”都在“有”的状态才可以提及大小,但结合条例原文,凡有原因力,大小不论即可构成“工作原因”。实践中如果混淆“有无”和“大小”的区别,则会在工伤认定因果关系的问题上容易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戈尔多之结”。综上,判断“工作原因”之因果关系应首要考虑原因力“有无”而不是首先衡量原因力的“大小”。

就PTSD发病是否因纳入“工作原因”,个人认为,应区分处理。

其一,如果工作中本人机体受伤同时精神受刺激出现意识障碍,这整体都应算工伤,因关联性无法与其机体伤害切割,因此因果关系判断为“有”。

其二,如果本人未有任何机体伤害,但目睹他人死亡或者严重创伤而精神受刺激出现精神障碍,应继续分析因果关系“有无”。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因不同的法律场域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就此种情况而言,常识告诉法官,大部分普通人并不会因受到此类刺激而激发精神障碍,因此这应当是偶然因果关系而不是必然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为“时有时无”。

那么,此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呢?此时需要考察工伤保险立法对“工伤”范围本身是从严还是从宽。传统意义上的工伤仅指职工因工作本身而导致的伤害,但从目前立法上看,对工伤范围依然是扩展为主,以案例和裁判不断丰富工伤的外延,甚至突破了侵权责任、劳动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笔者也关注到有些地区有的法院通过裁判撤销了有关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从宽泛意义上认定该类情形属于工伤,但宽泛意义上的工伤保护实则是伤害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功能实现。风险社会的演进需要的是社会风险的分散,工伤保险显然不是万能。罹患此类精神疾病值得同情,但并不因是否在工作场景中目睹残忍事件而增加或者降低病患发病的可能性,似乎应通过其他社会关爱来保障此类病患获得救助的机会,比如通过本文前面引用的案例就是使用了民事侵权责任填平,再比如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商业保险制度等等。

以上都是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综合思考。最后,谈一点其他:此类疾病是医学名词,既然是科学问题,也需要关注而不是全盘接受科学上对此类问题的因果关系判断。越来越多的研究资料表明激发此类疾病更多的是基因缺陷,所以一般专家对因果关系出具的意见均会比较谨慎,而文头引用案例中专家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个人比较赞成在此案中民事法官对此鉴定结论的判断:它仅仅是一个证据,不能用科学意见(姑且认为它是科学的)去混淆法律事实的证成。

综上,个人认为此类疾病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应不宜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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