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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律师一再强调,拆迁要“先补偿,后搬迁”呢?

法律人2023-09-22 20:56:160

在征地拆迁众多环节中,有一项非常重要、顺序不可颠倒的环节,那就是“先补偿,后搬迁”。但万典律师却经常收到当事人的咨询,说政府拆迁部门答应他们,如果能够先搬离,事后会给与更多的补偿,可等他们搬走后,房屋被拆除,说好的更多补偿确不给了。

关于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征收方采用了心理战术,如果被征收人接受了先搬迁,再补偿的方式,就会落入征收方的圈套,之后便会丧失谈判的筹码,一直处于被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为什么法律有明文规定,还是有征收部门要知法犯法,先拆后补呢?

“先搬迁,后补偿”的原因

实际上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压缩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会通过和被拆迁人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达到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目的,这就是经常讲的“协议拆迁”。

由于签订了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在意愿上已经同意拆迁,此时被拆迁人虽然并没有拿到相应的补偿,或者说只是拿到补偿中很少的一部分,但拆迁方仍然可以凭借补偿协议拆除房屋,这就使得被拆迁人在日后很难再要到剩余的补偿款,从而达到压缩补偿款的目的。

二、在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

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之所以能够和势力强大的政府部门进行谈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被拆迁人手头的房屋,只要房屋在,就有谈判的筹码。

但是一旦房屋被拆掉了,那么被拆户就丧失了谈判的筹码,接下来想要获得相应的补偿就难上加难,这对被拆迁户来说是相当不利的。拆迁方之所以要先搬迁后补偿,主要原因就在于只要把你的房子拆了,后面谈判补偿事宜的主动权就掌握在拆迁方手中,被拆户很难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三、使项目能够尽早施工

诚然,拆迁方先拆后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是这种违法行为给其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只要能够想方设法将被拆户的房屋拆掉,那么无论是对于加快项目的建设,还是在谈判中掌握主动,都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为了能够项目能够尽早施工,拆迁方总会采取一些手段,甚至是违法的手段,将被拆户的房屋先行拆除,只要房屋没有了,被拆户就只能犹如粘板上的鱼,任人宰割了。

如何界定“先补偿,后搬迁”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界定“先补偿”的标准呢?

征收双方如果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即征收双方就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和地理位置、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周转用房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时间和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这些事项达成一致后,即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签订完成后,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这一系列事项完成后,才可表示征收方已经满足了“先补偿”这一前提原则。

不同的补偿方式导致征收方需要实施的义务不同。若选择货币补偿,在房屋拆迁之前需要做到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方可以随时支取;若选择产权调换,则应当保证在已经确定安置房源进行搬迁,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最终办理交付手续。

先补偿,补偿到位,安置妥善后再搬迁,这是被征收人必须坚守的底线,政府征收部门也必须严格遵守。所以,当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领取到全额补偿,或是未能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就被要求强制搬迁时,一定不能放弃自己的底线,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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