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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关于工资标准争议的22条举证思路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法律人2023-05-19 18:28:150

文:王律论法

劳资双方对工资标准之争历来是劳动争议的重点,无论劳动合同对此有无约定,劳动者所得薪酬待遇的高低,法律如何设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争议双方基于利己主义的本质均会自然选择符合己身利益的主张并就此举证。笔者以劳方视角就此总结三条原则以明确举证要达到何种目的,并围绕此目的列举22条取证思路,以期突出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过程中优势证据的高度盖然性。

一、 举证目的三原则

(一)直接证据优先。首先是重点收集证明力较强的书证、物证等直接证据,以有用人单位公章或有权代表人(包括委托代理或表见代理人)签名的证据原件为最佳,此类证据历来都是定案的关键所在。

(二)间接证据辅佐。其次是全面收集客观性、连贯性强的间接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由此构筑完整的证据体系,使之具有高度盖然性。

(三)环境证据补强。最后是补充收集合乎逻辑、情理,与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契合的环境证据(又称“外围证据”)来影响裁判者的内心确信,使之自由心证向己方倾斜,从而作出有利裁量。

二、 证明工资标准的取证思路

(一)强而有力的直接证据。

1、 劳动合同。

此为证明工资标准的基础证据。但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有合同但约定不明、虽有约定但与事实不符时,比如一些合同可能仅约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并无列明具体的工资构成,有的合同则会将工资项目模糊处理仅约定“按薪酬制度支付”,这时就需要补充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标准予以确定。

2、集体合同,包括作为专项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集体协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同时该集体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发生争议时可申请调取。

3、国家强制性工资标准。

主要包括特殊状态下的强制性工资标准,比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试用期工资下限,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地方政府的计生条例和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法规所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或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实施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可以作为工伤待遇的下限,另外一些诸如高温津贴、高空井下作业津贴、夜班津贴、带薪年假等必须支付的工资构成。

4、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等相关文件。

用人单位通过口头、纸质或电子版约定的薪酬制度,根据其证据载体的性质予以收集,口头证据应注意录音录像取证,纸质证据注意原件的收集,电子证据注意固化提取。

5、岗位任命状。

用人单位出具的岗位任命状、调岗令状、晋升文件等可能涉及到工资标准的约定,有的可能约定了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部分工资项目,可以作为证明工资构成的证据。

6、工资条。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制作工资清单给劳动者核对并予以留存。但此类证据由于没有公章,仅为普通的打印条,其证明力不足,可尽量通过长期性、连贯性的保存来提供其证明力。如果劳动者本身掌管或较为方便使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话,可以在工资条上盖章增加其证明力,该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劳动者并没有伪造证据,也没有冒用公章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条代表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其真实性而已。此外,或可先行通过向劳动监察部分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出具工资清单的义务,从而获得该证据。

7、工资台账。

是指由用人单位编制并保存至少两年的工资支付表,该台账包含工资支付日期、工作时间、工资项目、劳动者签名等系列内容,是全面、直观地体现劳动者工资标准及其合意的证据。制作和妥善保管工资台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对于此类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通过在提起仲裁时适当主张较高的工资标准倒逼用人单位主动提供证明其实际工资标准。但是,实践中也会存在用人单位以未制作工资表为由拒绝提供,或工资表所载内容与实际工资不符而通过遮盖内容的方式迫使劳动者签字,此时可以在签领工资的时候伺机拍照、录像,以此证明工作表的存在和签名时被覆盖内容的事实。

(二)高度盖然的间接证据。

1、银行工资流水账单。

对于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企业,可以通过前往银行柜台拉取工资流水账单,查看汇入工资的账号及户名是否为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是否标注工资字样,入账时间具有定期、定额的规律性,多笔汇款之间间隔时间相近等。如果是个人账户汇入须取证证明该员与用人单位的身份关联性,如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或人事专员等具有职务身份的人员可以证明该笔收入属于工资性质,关于汇入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通过查看工商注册资料有无登记,申请法院调查其社保缴纳明细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2、工作收入证明。

可以办理信用卡、银行贷款、购房按揭、培训考试、出国签证或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向肇事方主张误工费为由请用人单位配合出具盖有公章的工资收入证明。但由于该类证明本身出具的事由多种多样,实践中其真实性往往存疑,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3、个税缴纳明细。

通过地税部门打印个税缴纳明细,该明细有显示用人单位名称及其税务号,可从报税基数倒推工资标准。如工资明显超过个税起征点,又无纳税记录,可通过实名举报用人单位存在涉税违规行为以迫使用人单位依法报税。

4、社保、公积金缴纳明细。

通过社保基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个人缴纳明细,该明细有显示用人单位名称,可从缴费基数倒推工资标准。依法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同时要定期申报劳动者的工资数额,以深圳为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上月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因此该缴纳明细可以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或未按实际工资总额缴费,可以通过向社保局、劳动监察、地税部门投诉,要求依法补缴并因此为证。

5、现金发放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或部分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一般都会在领取的时候要求签收,可以在排队签领期间拍照、录像该过程取证,或可在后期通过与用人单位当面或电话交涉工资问题时录音取证。这种情况的录音证据取证要求较高,交谈时应注意用语简短、清晰,明确双方身份信息,并建采用可信时间戳对录音证据进行固化。

6、以发票冲抵的工资。

部分企业将部分工资以发票抵税的形式发放,可通过领款时拍照、录像取证,以及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谈录音取证,每月定期定额以该形式发放的款项应为工资性质。但是,用人单位可能辩称是报销款项,对定额的性质则解释为限额报销,因此该部分收入较难有效举证。

7、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记录。

包括证明付款账户的身份关联性、真实性、同一性,有无注明来款的性质和名目,是否有定期定额的规律,可对以上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提取,或通过对操作过程进行屏幕录像、截图保存和外部摄像相结合并打包申请可信时间戳的方式进行固化。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提取转账记录。

8、工作QQ群、微信群或邮件下发的工资对账信息。

进行电子数据提取,方法同上。

9、用人单位发布的同类岗位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发布的同类岗位招聘信息一般有标注薪酬待遇,可以此作为参考,对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注意电子数据提取,悬挂张贴的招工简讯注意拍照录像取证。

10、证人证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询其证言才能具备证据效力,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人出庭申请。但是,提供此类证据应注意利害关系的证明力削弱问题,如请在职同事作证可能会存在“陷人于难”的困局,如请离职同事作证则要注意其劳动关系的举证。

(三)影响心证的环境证据。

1、同工同酬原则。

举证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或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同工同酬原则予以确认。以广东为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该原则彰显了公平、诚信的精神,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定和经济效益确定合理的工资分配方式,因此各地政府每年都会公布工资指导线,对当地各行各业的工资标准高中低线和平均线作出参考指导。依据地方工资条例,企业应根据该工资指导线调整工资分配,建立定期工资增长机制,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又如《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类似的规定还有广东、重庆、江西、青岛等地。

3、特殊工作岗位的工资构成。

比如居间经纪人、销售员等,其岗位性质决定其工资构成必然存在提成工资项目,可以通过举证其销售业绩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结合既往支付的提成数额来推导其提成工资标准,并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工资台帐证明提成的计发方式。此外比如餐厅、商城的服务人员,可以从用人单位持续经营的事实来反推其加班事实,证明其工资必然应存在加班费。

4、发函催告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并以实际工资标准补缴五险一金。

劳动者可提前合理期限以EMS方式邮寄催告信函,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并以实际工资标准补缴五险一金,并在寄单内容一栏上注明具体工资数额和催告内容,以此等候用人单位作出回应,并对其回应的事实做好取证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对此无动于衷,那么其不置可否的态度也能够侧面证明劳动者主张该工资数额的真实性。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劳动者明确向用人单位作出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的催告行为具有合理性,由此可影响裁判者的心证。

5、举证消费水平、上家单位工资标准进行对比。

当用人单位举证的工资标准畸低,与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相差甚为悬殊时,双方均互不承认对方的证据,又各自没有充分证据自证其说时,劳动者可尝试通过举证其银行卡进出账目记录、刷卡消费记录、还款还贷记录等来佐证其消费水平与畸低的收入水平不匹配,并可举证其在上家单位工作时的工资水平,以此对比前后差别之不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举证逻辑,由此促使裁判者对其产生心理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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