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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宇说法丨以体检不过关为由拒绝录用,是否可行?附操作指引

法律人2023-05-19 21:32:180

作者:段海宇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背景介绍:

很多企业在招聘时,在通知录用的情况下,让应聘者报到时,都要求应聘者提供健康证或者体检合格的病历资料,如果发现应聘者体检不符合要求,则拒绝录用,企业这样操作是否合法呢?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应当如何管理这方面的风险呢?

法律分析:

第一、企业能否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对此,得看具体病情,根据就业管理相关规定,企业不得以应聘者残疾和传染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非该岗位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卫计委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岗位。

第二、企业这样做有什么法律风险?

这涉及到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录用通知书是企业向应聘者发出的拟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应聘者一旦承诺接受,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成立了(此时,如果员工还没有入职,则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既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反悔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深圳地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这种情况下,应聘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应聘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客观上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例如已经有其他应聘上岗且该岗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则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差旅费等。

操作指引

1、慎重发送录取通知书。企业在发送之前,应当先完成录用前的所有审查手续例如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的审核,背景调查和体检等,确定其确实符合录用条件才能发送。

2、能不发则不发录用通知书。法律并没有规定招聘员工必须发送录用通知书,因此,从证据角度而言,建议企业能不发则不发,例如就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请应聘者来签订合同。

3、明确应聘者应予承诺入职的期限。例如,企业就可以规定应聘者必须收到录用通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报到上岗,否则,公司有权取消此职位或另招新人。

4、明确失效条件。例如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应聘者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入职,本录用通知作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本录用通知住失效。”

5、明确应聘者违约责任。有些应聘者答应上岗,但是事后放单位的鸽子,为此,企业可以在录用通知中明确约定应聘者违反约定不与到岗上班的违约责任。

6、体检合格之后再发出录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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