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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组织野泳,队员溺亡,群主有责任?法院:对!赔偿3万

法律人2023-06-02 15:03:200

广东某冬泳爱好者微信群,群主在群内组织野泳,队员参加野泳时溺亡,该群主被判赔偿3万元。

冯某和黄某,二人均为某冬泳微信群的成员,黄某为群主。

2020年6月,群主黄某在群内提议,组织群成员去野泳,并就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多次作了提醒。

2020年6月27日,冯某等其他成员大约20人,一起前往野泳地点,参加野泳活动,当时,冯某未按提醒配齐救生装备,仅带了一救生圈。活动中,冯某不幸溺亡。

2020年10月,冯某亲属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53万多元。

后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群众性娱乐活动的组织者,通过微信群组织群成员野泳,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判决黄某酌情赔偿冯某3万元。

一、本案中,冯某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冯某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备一定的野泳经历和知识,其对野泳的危险性,应具备相应的认识和判断。

同时,冯某未按提醒,配齐野泳的救生装备,导致自己溺水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本案中,黄某作为群众性娱乐活动的组织者,为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酌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黄某作为此次野泳活动的组织者,虽然在微信群内,提醒了注意事项,但是对冯某没配齐救生装备的行为,未能特别提醒,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冯某的溺水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最后据此判决黄某,赔偿冯某亲属3万元。

三、群主责任重大,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好管理职责。

生活中,无论是微信群主,还是QQ群主,对群内成员的行为,具有管理职责,如果管理不善,群内出现散布谣言,发布不良信息,淫秽色情、反动等信息的,群主是要被追责的。

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9月1日印发的《互联网组群服务管理规定》中,第9条第一款规定了群主的管理责任:“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因此,群主责任重大,切记切记。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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