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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二倍工资中视为劳动合同的那些事

法律人2023-08-26 12:28:120

之前已经通过5期推送了加班费的相关裁判要旨,从本期开始推送二倍工资的裁判要旨,第一期是二倍工资中视为劳动合同的那些事。

本期目录索引

一、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必备元素的员工试用待遇约定备忘录可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仅约定保密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保密协议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三、快递备注“文件”无法证明内件为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总公司与其签订具备劳动合同要件的《入职申请表》,支持双倍工资

五、劳动者在其他案件中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内容缺乏逻辑性及合理性不予采信,再主张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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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必备元素的员工试用待遇约定备忘录可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员工试用待遇约定备忘录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必备元素,经双方签字认可,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鲁02民终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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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约定保密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保密协议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A公司与L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中,仅约定L的保密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点,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2020)鲁02民终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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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备注“文件”无法证明内件为劳动合同

A公司二审提交的宅急送2015年12月份给A公司送快递的明细金额,载明2015年12月30日寄往L的是“文件”,并不能证明是劳动合同。A公司二审提交的当月A公司支付运费发票,不能证明该运费包含向L邮寄劳动合同的费用。因此,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A公司于2015年12月向L邮寄了2016年劳动合同。A公司提交的与L的劳动合同,不是L本人签字,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L委托他人签字,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L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19)鲁02民终9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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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总公司与其签订具备劳动合同要件的《入职申请表》,支持双倍工资

2018年3月14日,被告L与原告山东A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区)签订《员工入职申请表》,L在申请表上填写入职运营部门副经理岗位。同日,L填写的员工入职协议书记载,甲方:山东A工程有限公司,乙方:L。双方约定:1、甲方聘用乙方为运营部副经理。2、乙方被甲方录用后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并填写入职申请表,提供有效证件,用于建立员工档案。3、新员工入职后,行政部除了向新员工介绍公司、部门情况和工作任务外,还重点介绍本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岗位职责、员工行为准则、员工管理制度、办公设备使用保护、员工餐、休班等相关事宜。4、试用期为0个月,试用期薪资为8000.5、乙方的转正薪资为8000 1000元/月、车补。6、乙方在职期间,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出勤记录及公司考勤制度执行。7、乙方的工资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发放。8、公司规定所有正式员工工资均需压一个月本人工资,该工资待员工离职时返还……员工入职协议书落款由A青岛分公司加盖公章,由L签字。L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均由B公司投缴。本院认为,虽然被告L与山东A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员工入职协议书》,但随后L一直在A青岛分公司工作,L提交的A青岛分公司2018年11月工资表照片打印件,也能证明A青岛分公司向L及其他员工发放工资,故,L与A青岛分公司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A青岛分公司主张L与山东A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交该单位的工资表、考勤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A青岛分公司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L于2018年3月14日到A青岛分公司工作后,A青岛分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A青岛分公司应支付L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6285.18元(8000元÷21.75天×11天+9000元+7269.20元+9000元+9000元+9000元+8980元+9280元+8990元+18000元+8990元÷21.75天×9天)。【(2020)鲁0211民初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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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其他案件中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内容缺乏逻辑性及合理性不予采信,再主张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通过(2019)鲁02民终4621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提交的劳动合同内容缺乏逻辑性、合理性对劳动合同未予以采纳,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甲方签字、乙方盖章是否真实予以评判,亦未对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且L在(2018)鲁0281民初9722号案件上诉状中也称“原审仅以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理性为由不予采纳”。综上,L称入职后双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并在胶劳人仲案字(2018)第139号案件仲裁庭审中提交,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劳动合同内容缺乏逻辑性及合理性后,L再次申请仲裁称其与A公司之间从未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并对在胶劳人仲案字(2018)第139号案件仲裁庭审中曾经提交的试用期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的劳动合同拒绝说明来源,其既未提交证据推翻已承认的事实,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L主张A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8月2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无法支持。L在(2019)鲁02民终4621号一案中自认已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交其与A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证明,虽然上述生效判决未采纳L提交的该书面劳动合同,但鉴于L自认其已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L手中持有其自认与A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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