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篇
二倍工资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制度还是劳动报酬特殊仲裁时效制度?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本期就解析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引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中断三、仲裁因单位未到庭缺席裁决,一审提时效抗辩未支持,二审改判认为超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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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018年2月28日,L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此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L在A公司处工作至2019年5月31日。L主张青云公司支付其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L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自2019年3月1日起算。L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仲裁未过仲裁时效,A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20)鲁02民终3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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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引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中断
法院认定L工作时间为2017年9月6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当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即2017年10月7日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在1年内向仲裁机关提出二倍工资的请求,结合本案即在2018年10月8日前提出。L在2018年6月6日提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A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否认,直至2019年6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终394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的劳动关系才最终确定,双方的劳动争议一直处于未终结状态,L在终审判决送达后,立即在2019年7月8日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起仲裁,同时L于2018年12月向仲裁机关提出过二倍工资的权利救助,仲裁机关工作人员告知等二审判决不超期,以上情形均引起仲裁时效中断,A公司认为L的仲裁已过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因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L于2018年6月6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本院于2019年6月作出(2019)鲁02民终3942号民事判决,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情形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上述判决生效后,L于2019年7月8日就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据此判令A公司支付L相应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4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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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因单位未到庭缺席裁决,一审提时效抗辩未支持,二审改判认为超仲裁时效
用人单位主张即便法庭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求也已过诉讼时效,上诉人庭审中已经提出时效的抗辩,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A公司在仲裁阶段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经该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裁决:1、确认申请人L与被申请人A公司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7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L2017年1月份克扣工资5130元;3、被申请人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L防暑降温费280元;4、驳回申请人L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双方不服该仲裁决定,依法诉至原审法院。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12日入职,其于2018年7月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