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程序性问题
法律人2023-08-26 17:37:160阅
我国一向追求实事求是,诉讼中也不例外,相对于某些西方国家,程序可能没有那么重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程序真的不重要吗?
本期目录索引
一、 旷工事实存在但未提前通知工会解除违法
二、 赔偿金少算了两年,不可再主张
三、 公司内部程序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01
旷工事实存在但未提前通知工会解除违法
本院认定被告的旷工事实存在。但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程序,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019)鲁0212民初973号】
02
二、赔偿金少算了两年,不可再主张
L主张,前案计算赔偿金时少计算了两年工作年限,致其没有获得足额的赔偿金,故在本案中要求A公司支付差额。对此,本院认为,L在前案即西劳人仲案字[2019]154号案中已经主张过赔偿金,仲裁裁决后L没有起诉,应当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现L再次提出主张,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处理。【(2020)鲁02民终3860号】
03
三、公司内部程序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L与同在机场停机坪工作的人员发生争执,虽然发生争执的对象非A公司工作人员,但双方工作地点相同,应当认为属于A公司管理手册规定的与同事发生辱骂殴打行为。A公司管理手册规定的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经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程序性规定,与L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经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不属于司法程序审查的范围。故,应当认定A公司与L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其单位管理手册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L上诉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予以支持。【(2020)鲁02民终3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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