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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解除篇

法律人2023-08-26 18:36:430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可行使解除权,实践中如何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呢,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一、 企业整体搬迁二、 企业搬迁,劳动者无法随迁三、 上级批准或市场变化作出的岗位取消四、 岗位取消不属于

01

企业整体搬迁

(2018)鲁02民终2713号生效判决已经确认,A公司的整体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A公司上诉主张其迁厂系受政府行政命令,L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均不足以推翻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2020)鲁02民终2389号】

02

企业搬迁,劳动者无法随迁

因原告企业搬迁,被告无法随迁,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情形,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19)鲁0212民初1144号】

03

上级批准或市场变化作出的岗位取消

用人单位可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尚达公司提交的《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2017年12月31日尚达公司下发的《通知》、自2017年9月份开始只支付房然然等驻济南办事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奖金均未发放的事实,可以证明因山东省从2017年10月份起正式实施《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给尚达公司造成经营上的影响,尚达公司为了适应政府政策的需要,暂停销售业务,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尚达公司通知济南办事处的全体工作人员于接到本通知后于2018年1月5日之前到尚达公司青岛本部进行业务对账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事宜,属于用人单位变更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到青岛本部报到上班,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尚达公司解除与房然然的劳动合同,应当向房然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房然然要求尚达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山东省从2017年10月份起正式实施《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给尚达公司造成经营上的影响,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尚达公司为了适应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具有的合理性。尚达公司变更了房然然的工作地点,房然然不同意且未到青岛报到上班,致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尚达公司解除与房然然的劳动合同,应当向房然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房然然要求尚达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2019)鲁02民终10452号】

04

岗位取消不属于

A公司主张,因其实施扁平化管理,L曾担任的助理院长岗位已经取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公司的解除应系合法解除。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与L订立劳动合同时,理应从经营角度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有所预见,现其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应系为应对市场变化而主动采取的经营性策略,而非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现双方未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因此,A公司与L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2020)鲁02民终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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