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请假导致的解除篇
实践中劳动者因生病、生育、工伤等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形需要向用人单位请假,单位批准后,劳动者未正常返岗及在请假过程中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本期就相关纠纷的裁判要旨予以解析。
目录
一、产假期满未返岗,单位解除合法
二、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解除合法
三、未履行请病假手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四、职工未到指定医院复查,单位解除违法
五、劳动者请病假,单位以旷工解除违法
六、劳动者未履行请病假手续属于旷工
七、工伤后仍需治疗请病假,单位解除违法
八、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返岗,单位解除合法
01
产假期满未返岗,单位解除合法
L主张其产假有158天,其在产假结束后因A公司不给其安排工作岗位故其无法上班,但根据当时的规定,其只有113天的产假,应于2016年2月底前回A公司工作,其在产假后未及时上班,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2020)鲁02民再73号】
02
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解除合法
庭审中L提交证据一:医院挂号的查询记录复印件,证明L在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8月5日一直在青岛市中心医院看病;证据二:病假条复印件三份,证明L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8日因病假休息三天,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5日休息七天,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3日休息七天;证据三:门诊病历复印件两份,证明2018年7月18日医院出具医嘱,建议休息。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L需严格遵守《员工手册》规定,L也书面承诺遵守A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故其应当遵守该《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A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4.4.1.8“病假”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凭公司所在地公办医院(三甲医院及以上)开具的病历、缴费证明及诊断证明、病假单原件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休病假”,L因病虽于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5日根据医嘱休息七天、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遵医嘱建议休息7天并向A公司履行了病假请假手续,但L在2018年7月3日后既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再上班。而且,A公司于2018年7月9日、7月17日给L发送手机短信要求其提交病假证明,并告之2018年7月18日上午10点逾期不交视为旷工。但因L仍然未按照要求提交病假证明或者履行请病假手续,故A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以L未履行请假流程、未提供病假材料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七章7.3.3.1规定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2020)鲁02民终1426号】
03
未履行请病假手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A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和《员工手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原告L对A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知道的,L请病假应当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未履行即属于旷工行为。L在2018年11月15日之后再未上班,其主张向A公司邮寄病假证明,A公司对此不予认可,L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违反了A公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5.3.2和《员工手册》第八条规定,由此,A公司解除与L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对L要求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11民初2189号】
04
职工未到指定医院复查,单位解除违法
劳动者主张一直交病假条到2月20号,A公司也一直接收,没说不让交假条了,为什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却说旷工,M未否认交假条的时间,称给L发复查通知,没去算旷工。
单位主张根据《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25.3条的规定,A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8日、1月11日、1月28日通过EMS邮寄复查通知和采取多次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L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但L均未按要求前往复查。L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复查通知,但后续两封复查通知L拒收。A公司多次向L申明公司管理制度及要求L按规章制度办事,但L均拒绝配合上述管理行为。因此,自L拒绝配合A公司管理行为开始,其仅仅提供病历及医院证明书不能作为其休假的合理理由。L拒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要求进行复查,其继续休假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病假的规定。根据《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38条的规定,结合L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复查通知等事实,认定L自2019年1月11日开始旷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在L短期内进行复查且结果并无违规的情况下,直接按旷工处理解除合同并没有相关依据。【(2020)鲁02民终5777号】
05
劳动者请病假,单位以旷工解除违法
A公司作出的处分通知中记载,辞退L的理由为L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累计旷工1个月,违反《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而根据L提交的《健康证明》及录像资料显示,L自2016年11月1日起因“先兆流产”而请病假,并向财忠公司递交了假条即《健康证明》,据此,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9)鲁02民终11143号】
06
劳动者未履行请病假手续属于旷工
L提交了《青岛市中心(肿瘤)医院病例》、《诊断证明照片》,记载病情:高血压、××、××,证明L患病及建议休养,并开具病假证明,L主张其休病假,但没有提交向A公司请假的证据。A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和《员工手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原告L对A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知道的,L请病假应当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未履行即属于旷工行为。L向A公司书面请假至2018年12月7日,之后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违反了A公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5.3.2和《员工手册》第八条规定,因此,A公司解除与L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对L要求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11民初2190号】
一方面,L虽然在仲裁提交了门诊病历及医疗诊断证明,但病历上未显示就诊医院,且经原审法院释明未能提交与病历相符的就诊医疗费单据;另一方面,即使L确因身体不适不能参加工作,但其所患并非急症、重症,在此过程中,根据L陈述,其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可见其身体情况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向A公司处履行请假的程序,但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L一直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到A公司处工作,足以认定构成旷工。原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L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关于L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84号】
07
工伤后仍需治疗请病假,单位解除违法
A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A公司应否向L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生活津贴。本案中,L在A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岗工作。双方对于未到岗的性质有争议,L认为是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条、邮寄单、短信记录、录音等证据;A公司认为是旷工,但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为,L因工伤未愈,被黄岛区人民医院诊断为需要休息并出具了连续的病假条,之后其通过多种途径向A公司提交病假条,履行了请假手续,故L的行为不构成旷工。A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0)鲁02民终3846号】
08
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返岗,单位解除合法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8年7月20日停工留薪期满后,L未到A公司上班,故,A公司在向L发放了2018年8月的工资后,于2018年9月按照L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L向A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