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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导致的解除篇

法律人2023-08-26 20:46:590

工伤职工涉及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旧伤复发等问题,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相应期间的工伤职工呢,本期的几个案例都是用人单位败诉的,提醒用人单位谨慎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目录索引一、再次申请鉴定期限尚未结束,解除违法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解除违法三、被鉴定为伤残六级,以旷工解除违法四、职工签字不同意,解除违法

01

再次申请鉴定期限尚未结束,解除违法

L伤残鉴定的《初次(复查)鉴定通知书》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且载明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原审法院认为,A公司虽主张L自2017111日开始旷工,但其依然向L计发201711月份工资及12月份工资,与其主张的旷工事实相矛盾,且在L发生工伤后,即使未实际提供劳动,A公司在《初次(复查)鉴定通知书》再次申请鉴定期限尚未到期时,就以L旷工为由于20171212日作出解除与L劳动关系的决定显属不当,应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0)鲁02民终1453号】

02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解除违法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L如确需手术治疗属旧伤复发。A公司未考虑L工伤仍需治疗的情形,在201911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当,L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1569号】

03

被鉴定为伤残六级,以旷工解除违法

L在A公司因工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了伤残津贴待遇,L亦未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不得单方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合同,故A公司要求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并要求L到A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起诉主张L拒不接受A公司安排的适当工作,连续旷工,拒不到岗。L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不能完成门卫工作,因L受工伤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A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安排L从事工作的适当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未能举证证明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L能够适应其安排的工作,且A公司应按月支付L伤残津贴已经生效裁决确认,故A公司以L不能选择要求支付伤残津贴,无权拒绝接受安排的工作,未到岗上班构成旷工为由,与L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并无不当。【(2020)鲁02民终3090号】

04

职工签字不同意,解除违法

A公司在L工伤期间向L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L在协议中签字表示不同意,其后A公司未再给L发放工资。本院认为,原审据此确认双方并未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A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L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鲁02民终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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