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多主体责任承担篇
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公司用工也可能涉及总公司、关联公司之间可能存在混同用工等,前述用工方式中都可能涉及用工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期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中的多主体责任承担问题予以解析。
本期目录索引
一、被退回后,有义务服从派遣单位安排
二、被退回后旷工,单位仍需支付补偿
三、违反用工单位制度,派遣单位可解除
四、使用关联企业制度需履行民主程序
五、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何适用于分公司
六、补偿由用工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七、用工单位对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八、分公司注销追加总公司问题
一、被退回后,有义务服从派遣单位安排
L作为劳动者,在被用工单位退回后,有责任服从A物业的管理和安排到岗工作,其拒不到岗工作的行为已构成旷工。【(2020)鲁02民终5778号】
二、被退回后旷工,单位仍需支付补偿
综观本案事实,A物业与L纠纷的根源在于L因原用工单位与A物业合同到期且原工作岗位撤销被退回后,L因认为A物业不能给其安排与之前相同的工作岗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本案中,A物业与L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L支付经济补偿14863.5元(3,303元/月×4.5个月)。本院认为,因L原从事的工作岗位被撤销导致L被退回A物业,双方因工作岗位的重新安排及加班费等问题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A物业工作人员通过发函、发送短信方式多次通知L回单位报到后,L除了与A物业、用工单位多次沟通、交涉外,并未按照A物业的要求回单位报到,旷工事实清楚,但亦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双方亦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以各自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据此判令A物业支付L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L主张A物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778号】
三、违反用工单位制度,派遣单位可解除
被告系原告A公司派遣到原告B公司工作的职工,原告B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有责任对在其单位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劳动者应遵纪守法,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原告B公司制定的《青岛国际B发展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实施方案是虚假的,应认定该实施方案的制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B公司组织职工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培训学习,被告在该原告组织培训学习记录表中签字确认,被告虽不认可其签字,但本院明示其是否进行鉴定后,被告明确表示不进行鉴定,应认定该签字是L真实意思的表示。两原告签订的被告与原告A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派遣员工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与原告A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了被告在上岗前,充分知晓并认同两原告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故应认定被告明知要遵守原告B公司的规章制度。【(2019)鲁0214民初815号】
四、使用关联企业制度需履行民主程序
A公司根据2018版员工手册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该员工手册为B集团员工手册,在该员工手册的集团概况中并没有写明A公司系集团下属公司之一,且A公司仅称B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致的,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属于B集团的关联企业,故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过B集团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亦经过了A公司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予以确认,故A公司依据该员工手册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0)鲁02民终4268号】
五、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何适用于分公司
A租车青岛分公司在其单位执行的规章制度是案外人A租车控股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该《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虽经案外人北京A青岛分公司通过相关会议程序讨论通过,但并非A租车青岛分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故A租车青岛分公司将该管理手册作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将该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为其与L之间劳动合同的条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租车青岛分公司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L在2019年4月4日09:00时通过他人手机打卡无效,但其本人在当日09:01时又打卡正常,即其1分钟之后自行打卡正常。鉴于L其他钉钉打卡记录之打卡考勤结果均显示为“正常”,其在2019年4月4日经通过他人手机打卡无效后又立即自行打卡考勤的事实,即使A租车青岛分公司实施打卡考勤制度,L违反其该项规章制度也未达到严重的程度,A租车青岛分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L在A租车青岛分公司从事服务代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A租车青岛分公司应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所载要求,对该类职工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因此,即使L在2019年4月4日打卡比平时晚1分钟,A租车青岛分公司可以根据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的实际情况要求其补足工作时间,而无需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0)鲁02民终103号】
六、补偿由用工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与B公司对经济补偿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20)鲁02民终2680号】
七、用人单位对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未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为L在本地投缴社会保险,导致L因工受伤的待遇不能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损害了L的权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L因工受伤的工伤待遇及济补偿金A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A公司主张L不是在A公司工作岗位上受伤,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依据山东省高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纪要第13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020)鲁0211民初139号】
八、分公司注销追加总公司问题
法院对L2014年7月8日之后再未向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予以认定,加之青岛分公司仅为L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1月,L已不再提供劳动,法院认定L和青岛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月底解除。对于L申请追加A咨询集团为中国A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并承担法律责任,因青岛分公司已注销,对于原青岛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中国A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L若认为中国A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本身应承担法律责任,则依法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判决:一、中国A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的工资17170.11元;二、驳回L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