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及时效
举证责任和仲裁时效在带薪年休假问题中一直比较混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对年休假负有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对没休这个没发生的事实无法举证,实践中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主张突然多年的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承担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似乎不太公平,本期就来解析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仲裁时效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一、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二、单位对申请劳动仲裁前2年是否享受年休假承担举证责任三、根据工资支付规定,单位对近2年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四、年休假工资仲裁受理前2年的由劳动者举证,银行交易明细不足以证明未发五、年休假的仲裁时效六、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一审不予支持
一、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A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L享受年休假或已支付L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据此判令A公司支付L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正确,A公司主张不应支付上述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769号】
二、单位对申请劳动仲裁前2年是否享受年休假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2015年11月9日提起劳动仲裁,故原告对被告是否享受2013年11月9日之后的带薪年休假待遇负有举证责任。【(2019)鲁0212民初973号】
三、根据工资支付规定,单位对近2年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A公司是否应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之规定,A公司应对2016年度、2017年度已足额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相关待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20)鲁02民终4045号】
参照《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L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欠发其2017年1月20日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020)鲁02民终3920号】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因此,L应举证证明2008年7月至2017年3月A公司未向其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A公司应举证证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2日已向L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或L已享受带薪年休假。【(2020)鲁02民终2791号】
L主张2016年和2017年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未休年休假的证据,对其要求支付2016年和2017年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225号】
四、年休假工资仲裁受理前2年的由劳动者举证,银行交易明细不足以证明未发
L于2017年12月22日申请仲裁,主张2008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因此,A公司对L2015年12月29日之后的工资发放负有举证责任,L对2015年12月28日之前的工资发放负有举证责任。仅依据L提交的银行交易查询明细不足以证明A公司欠付其2008年9月30日至2015年12月28日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L2015年12月29日之后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20)鲁02民终181号】
五、年休假的仲裁时效
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故A公司关于L上述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2019)鲁02民终8217号】
2018年10月22日,L申请劳动仲裁,A公司上诉称L主张2016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法定的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2020)鲁02民终63号】
L于2018年申请劳动仲裁,A公司关于L主张2016年及以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的辩称成立,故一审法院对于L要求A公司支付2012年-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7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L要求上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当年度1月1日开始计算,L于2018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故其要求A公司支付2016年度之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20)鲁02民终2736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上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当年度1月1日开始计算,故L主张2017年度之前的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072号】
六、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一审不予支持
A公司主张2016年、2017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因A公司未在仲裁阶段及时向仲裁机构提出,原审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97号】
A公司在仲裁时认可了,L2017年及2018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但其在仲裁时并没有对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故本院对其关于仲裁时效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2020)鲁02民终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