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年休假终结篇
之前已经通过三期对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如何休及举证责任和仲裁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解析,本期推送的是带薪年休假的终结篇,涉及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基数、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年休假、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是否合法等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带薪年休假按照当年度平均工资计算二、年休假由用工单位支付三、一审增加年休假金额的不予处理四、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以年终奖方式支付年休假工资有效五、不足一天的也计算
一、带薪年休假按照当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因A公司未安排L休2018年、2019年年休假,应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L2018年月应发平均工资为6631.2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为6097.70元(6631.25元÷21.75天×10天×200%),2019年1月至6月L应发平均工资为7325元,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为3367.82(7325元÷21.75天×5天×200%),以上共计9465.52元,对L主张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292号】
L在2018年度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天。L在2018年度平均工资为3633元[(3500元×4个月 3700元×8个月)÷12个月]【(2020)鲁02民终1462号】
根据L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计算L2018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774.04元。A公司应支付L2018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26.26元(2774.04元÷21.75天*15天*2倍)。【(2020)鲁02民终3820号】
L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3,632.61元[(19,319.75元 19,817.37元 24,171.12元 20,130.42元 20,088.05元 20,262.42元 20,251.17元 20,284.92元 20,003.67元 20,059.92元 20,273.67元)÷11个月 158,505元÷12个月],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9,722.42元[(20,059.92元 19,553.67元 19,553.67元)÷3个月]。综上,A公司应支付L2017年度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6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4,553.65元(33,632.61元/月÷21.75天×10天×200% 19,722.42元/月÷21.75天×2天×200%)。【(2020)鲁02民终2233号】
经核算,原告2017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7500.09元[(4000元 4000元 4576元 2175元 4770元 1152元 400元 5197元 400元 628元 532元 57元 300元 5116元 392元 380元 2203元 5824元 1040元 560元 6563元 4193元 208元 5672元 10462元 5677元 5696元 1004元 6824元)÷12个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以及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7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3448.32元(7500.09元/月÷21.75天/月×5天×200%)。【(2019)鲁0212民初963号】
二、年休假由用工单位支付
关于B公司、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L2014年9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801.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之规定,L主张的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相应的责任主体为实际用工单位。【(2020)鲁02民终4862号】
三、一审增加年休假金额的不予处理
原告仲裁时仅主张3077元,未在仲裁过程中增加请求,即在本案中主张4598元,超出仲裁请求部分未经仲裁,本案中不予处理,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3077元。【(2019)鲁0281民初10332号】
四、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以年终奖方式支付年休假工资有效
L在A公司处工作期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为17天。带薪年休假工资应按照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963.45元计算为4,632.52元(2,963.45元÷21.75天×17天×2)。A公司提供的2016年3月1日修订的管理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管理手册中关于年休假的决议,因工作性质决定,所有员工的年休假、探亲假以奖金的形式体现在工资里,不再额外通过年休假。L在管理手册培训登记表中签字,应视为L对管理手册进行了学习培训,得知管理手册的相关决议。A公司每年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2,000元系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法院予以确认,应从应补发给L的年休假工资中扣除。A公司管理手册规定未休年假工资以奖金方式支付,A公司亦已在2016年、2017年实际支付L奖金4,000元,A公司已支付的奖金应当扣除,A公司应当支付L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620.69元(6,620.69元-4,000元)。【(2020)鲁02民终3084号】
五、不足一天的也计算
被告应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为22528.74元,其中2011年至2017年的为21609.20元(10000元÷21.75天×23.5天×2倍)(2011年3天、2013年5天、2014年5天、2015年5天、2016年5天、2017年0.5天)【(2019)鲁0214民初2850号】
张律师认为前述判决观点值得商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既然新进折算,离职不折算吗?实践中不折算的案例确实属于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