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拒缴物业费,是否可行?
先说结论:不会获得支持。
单个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一般只在业主新房收房时发生。
业主新房收房时,开发商会要求业主,签署一大堆的法律文件(很多业主签昏了头,到底什么内容,签了哪些,都不清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一并裹杂其中。开发商这时占有优势地位,业主不签字,基本就收不了房。
开发商之所以要求业主一一与开发商选定的前期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我的理解是,开发商在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前期物业公司虽然是我开发商指定的,但是你们业主已经与物业公司单独签了合同。你们之间的物业纠纷,就不要来找我开发商了。
小区业委会成立后,无论是续聘前期物业公司,或是对外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都极少与单个的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是没必要,二是费时耗力。物业服务企业只需要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即可。
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客观上,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法院也会认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事实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该法律关系的认定。
因此,就算是有业主对当选的物业服务公司投的是反对票,或是业主没有参与小区物业选聘活动,没有一对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仍需要按照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按时支付物业费。
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现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小区业委会选举、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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