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物业公司,业委会不要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
我之前也曾经参与过一些小区物业选聘方案起草修订工作,站在业主的角度,提了一些有利于业主,但对物业公司不算友好的条款。但比起这个小区的选聘方案,那简直就是提鞋都不配!
这个小区选聘方案中,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相当重。动不动就是没收物业公司履约保证金数万元,很多情形下,干脆就是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物业公司单次违约事项违约金,也规定不低于1000元。
这还不是最厉害的。最厉害的是违约金与每年度的业主满意度挂钩——“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满意度调查,若50%≦满意度<66.67%,则业主委员会有权扣除其5万元履约保证金,且当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原来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减15%/月/㎡,已全额收取的,物业公司应当将多收取的15%/月/㎡退还给业主或折抵下一年度物业费。
若满意度<50%,则业主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当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原来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至少减30%/月/㎡,已全额收取或多收取的,物业公司应当将多收取的30%元/月/㎡以上的物业费,退还给业主,且没收物业服务企业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
不满意扣违约金还不算,收取的物业费还有得退(15%到30%不等)。只要该小区的业主稍微研究一下其中的意思,在物业公司做年度满意度调查时,物业企业很容易被做票做死——不仅要被没收保证金,已经收到的物业费,还得按规定退款!
这样苛刻的条件,要么业委会能够保证小区物业费收缴率能百分百,要么小区物业费标准要很高,否则我不知道这个选聘方案文件的制定者,底气来自哪里?很可惜,通篇内容都没有相关约定或保证。
小区选聘物业企业,是双方互相选择的结果。业委会固然可以制定有利于业主的条款,甚至是苛刻的条款。但无论怎么制定,都要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更要考虑物业公司能否接受。
业委会一厢情愿的高标准严要求,只会让优质的物业公司绕道而行。
本文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赣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
擅长处理:物业法律事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