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劳动争议-9年后追索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法院如何判?
案情介绍
李某系常州某公司业务部部长,主管人事和财务。2010年3月15日入职,公司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起,工资为32500元/月,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金14000元/月,实缴个税金额为7412元/月。
2018年12月因公司未退还多代扣工资47780元,多次催讨无果被迫提出离职。2019年9月,李某咨询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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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1、公司以代扣代缴名义多预扣的47780元工资能要回吗?
答:可以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李某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答:不可以。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李某双倍工资的主张已超出仲裁时效,仲裁期间应该是入职一年届满日起,往后推算一年,也即李某的双倍工资可以在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主张。
3、李某可以主张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吗?
答:不可以。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李某职务为业务部部长,主管人事和财务,劳动报酬的足额发放是其工作职责,其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存在主观过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主张方式如何?
答:N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合第三十八、第四十六条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最好以书面通知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的方式主张切不可贸然提出个人原因的自行离职。
结语
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为一年,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劳动诉讼(民事诉讼)的期限是15日。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也可以与单位形成对账单,这样性质从劳动争议转化为债券纠纷,时效也从一年转化为三年。